台中市仁愛國小校園網路使用規範
94年07月26日初訂 年 月 日 修訂
一、台中市北屯區仁愛國民小學(以下簡稱本校),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功能,建置網路安全環境,並恪遵台灣學術網路(TANet)之使用精神,落實網路資源管理及尊重法治觀念,依據教育部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台(90)電字第90187600號函訂頒之「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」,訂定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(以下簡稱本規範)。
二、本校校園網路之建立,係以提供全校教職員生,從事教學活動、課程研究、校務行政及學校對外資訊發布與連繫等相關內容為目的。本規範所稱校園網路範圍,係指在本校校園內之各項資訊網路相關設備,以及利用本校校園網路連線之所有校外資源設備,凡利用上述資訊設備或網路資源之個人或單位,皆為本校校園網路之使用人,其使用行為皆受本規範約束。
三、依本規範納入本校資訊教育推展委員會兼辦管理,其組織成員及任務如下:
校 長(召集人) |
統籌及主持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事宜。 |
人事主任 |
監督及考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事宜。 |
教務主任(執行秘書)、訓導主任、輔導主任、總務主任 |
規劃及訂定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事宜。 |
資訊組長(執行總幹事) |
管理及執行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事宜。 |
教學組長 |
連繫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事宜。 |
資訊教師、學年主任 |
宣導及協助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事宜。 |
四、組織成員因應校園網路使用衍生之問題,專責辦理下列事項:
(一)協助學校處理網路相關法律問題。
(二)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。
(三)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,並引導網路使用人正確使用資訊資源、重視網路相關法令及禮節。
(四)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。
五、網路使用人應尊重智慧財產權,並不得有涉及下列侵害別人之行為:
(一)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。
(二)使用網路資源做為傳送具威脅性、猥褻性、不友善性及商業性之資料。
(三)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他使用者或節點之電腦系統,如:散播電腦病毒、嘗試進入未經授權之系統等相關行為。
(四)違法下載或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。
(五)未經著作權人同意,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。
(六)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。
(七)電子布告欄系統(BBS)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,經著作人明示禁止轉載,而仍然任意轉載、轉寄、連結或張貼。
(八)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。
六、網路使用人不得有下列濫用網路系統行為:
(一)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、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。
(二)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。
(三)以破解、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,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,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。
(四)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。
(五)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。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。
(六)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。
(七)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,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、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,或以灌爆信箱、掠奪資源等方式,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。
(八)以電子郵件、線上談話、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、誹謗、侮辱、猥褻、騷擾、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。
(九)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其他違法或不當行為。
(十)以任何方式企圖癱瘓網路服務功能。
七、校園網路使用之管理,依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委員會組織成員職務,由資訊組長專責辦理,本校資訊
教師協助管理,其管理事項如下:
(一)協助網路使用人建立自律機制。
(二)對網路流量應做適當之區隔與管控。
(三)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人,得暫停該網路使用人使用之權利。
(四)BBS及其他網站設置專人負責管理與維護,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,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。其情節重大、違反校規或法令時,並應轉請學校相關單位處置。
(五)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。
八、校園網路使用管理人應尊重網路隱私權,不得任意窺視網路使用人之個人資料,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(一)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。
(二)依據合理之懷疑,認為有違反本規範之情事時,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。
(三)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。
(四)其他依法令之行為。
九、網路使用人違反本規範,應受下列之處分:
(一)得立即停止該網路使用人使用網路資源,以免影響網路正常運作。
(二)違規事件經查證屬實者,本校學生部份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之規定處置,按情節輕重予以口頭告誡或寫悔過書之懲處,並轉知級任老師進行輔導。如情節嚴重者,本校學生部份應請當事人書寫悔過書並告知家長,本校教職員工部份則依行政程序處理,非本校教職員工生者則移請警察機關處理。
(三)網路使用管理人違反本規範時,應加重其處分。
十、依前條規定之受處分人,其另有違反法律之行為時,行為人尚應依民法、刑法、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。
十一、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,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,對行為人或非特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,應符合必要原則、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。
(一)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,應由本校資訊教育推展委員會提供申訴和救濟機制。
(二)其受處分之行為人應於接到處分通知書十日內,向本校資訊教育推展委員會提出申訴。
(三)本校資訊教育推展委員會應於收到申訴案十日內開會議決,駁回申訴案或給予權利救濟。
(四)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,並應徵詢本校校務代表會議之意見。
十二、本規範未訂定之事項,得依據「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」及「台中區域網路中心管理委員會」會議決議辦理。
十三、本規範經校務代表會議通過,呈請校長核定公布後即日施行,其修訂時亦同。